2004年11月3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榨出官员的“隐公”
曹林

  10月以来,河南省郑州市荥阳电视台每晚7时30分都会准时将包括市委书记、市长等“一把手”的行踪公而告之,如有市民发现“一把手”的活动与事实不符,可直接举报。与之相呼应的是浙江、湖南等地近期都出现了一些着眼于“官员私生活”的廉政监督措施,如“一把手廉政访谈”、“生活圈社交圈考察”等。
  这些频频出现的针对官员的约束性动作,引发了一场关于“官员隐私权”的争论。有人认为这些“创举”侵犯了他们的个人隐私权;而有人觉得官员部分私生活应该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这些应属正当的民主监督。
  笔者基本上认同后一种观点的结论,即这些措施“应属正当的民主监督”,但不认同其“官员部分私生活应该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的前提判断。公就是公,私就是私,凭什么说官员部分私生活就是公众的呢?再者,哪一部分私生活属公共的,哪一部分属纯粹私人的,又如何进行鉴别和区分?
  其实话应该这么说:由于我们反腐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官员权力资本的膨胀和延伸,这又引致官员公务生活和私生活纠缠不清——公权力的行使不仅发生在阳光下的公务行为中,而且渗透和延伸到私生活里,混合在纷繁的“隐私”中,形成了“隐公”。“公”一旦“隐”了,就可以逃避种种制度的约束和监督,逃避种种程序的审察,成为脱缰的野马,结果自然是腐败了。
  这就很明显了,这些深入到官员私生活的“反腐创举”就是为了榨出“官员隐私”里的“隐公”,促使权力回归公共平台。回想一下去年的梁锦松“购车风波”,使梁锦松陷入尴尬的,绝非他购车对妻女的“私情”,而在于他的“公德”(即履行职务时体现出来的诚信)和可能的“隐公”(即是否提前知道了增加汽车登记税的相关信息而在加税新政策出台前购车)。
  贪官的腐败行为差不多都是发生在私生活或者从私生活打开缺口的,“隐私”成为许多腐败行为的幌子和平台。从这个意义上讲,诸种着眼于“官员私生活”的廉政监督措施属于“制度补丁”,其功能在于修补阳光下反腐制度的不健全。毕竟,“官员隐私”中有太多的“隐公”需要通过监督进行“扒粪”。